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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医科大学工会会员慰问补助实施办法(试行)

作者:     来源: 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20年04月27日 10:34     点击:158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充分发挥学校工会服务关心教职工生活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,切实做好教职工慰问及困难补助等工作,把学校党政的温暖及时传递给广大教职工,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<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> 的实施细则》之规定,作为《徐州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的补充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工会会员慰问补助包括:伤病和女会员生育住院,本人及直系亲属去世,家庭特殊困难等情况。

第三条  慰问补助对象为本校在职在岗的工会会员。

第二章  慰问补助的原则

第四条  工会会员慰问补助的原则

1.坚持按需帮助原则。对于确有需要的工会会员给予必要的帮助,体现学校的关心,激发其工作热情,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。

2.坚持一视同仁原则。防止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。

3.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。工会会员补助工作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接受各方民主监督。

第三章  慰问补助的范围及标准

第五条  工会会员在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给予慰问补助

1.工会会员本人因伤病住院治疗的(每年慰问补助一次);

2.女工会会员符合国家法律、政策生育住院的;

3.工会会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(即:配偶、父母或子女)去世的;

4.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庭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,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,视情况每年可给予一次困难补助。

 第六条  慰问补助标准

1.工会会员本人去世,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;

2.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,给予不超过800元慰问金,学校和二级单位各送花圈一只;不在本地的可代表学校、二级单位购买花圈各一只,据实报销,总费用不超过200元;

3.工会会员本人因伤病住院治疗,可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;

 4.女工会会员生育住院符合国家法律、政策的,可给予不超过

500元的慰问品;

5.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,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特困帮扶补助。

第四章  慰问补助的程序

第七条  工会会员生病住院、直系亲属去世等,各分工会应派专人表示慰问,在慰问补助标准内可以给予现金或购买慰问品。需由校领导慰问的,各分工会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校工会。

第八条  给予现金慰问的由各分工会填写支出报销单、购买慰问品的凭正规购物发票,分工会主席签字,由校工会主席签字审批后到工会财务管理人员处报账。伤病住院的需出具住院证明和请假条。需申请特殊困难帮扶的,需填写《徐州医科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》(工会网站下载),二级单位核准并签署意见,校工会组织研究,报主管校领导同意,然后进行特殊困难帮扶补助。该补助采取一事一补,常年受理。慰问金和慰问品应在慰问事件发生时间段内及时办理,原则上不予补领。

第九条  慰问补助审批通过后,由工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。工会会员慰问补助费用从工会经费中列支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条  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